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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三》真题每日一讲(4.24)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5-5-4

  每日一讲:

  (多选题)

  甲公司生产“美多”牌薰衣草保健枕,“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本题城市网】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65题

  【正确答案】AB

  【名师解析】

  商标法并未禁止在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件商标,据此A项正确。

  《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商标必须经过注册,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甲公司拥有“美多”注册商标,因此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薰衣草”未经注册,甲公司对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故B项正确。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人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故C项错误。

  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题中,“薰衣草”已经被消费者所熟知,取得显著特征,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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