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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名师点睛:著作权的内容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总裁吧 更新日期:2014-9-18

  着作权的内容

  一、着作人身权

  (一)着作人身权的特征

  与着作财产权相比着作人身权具有下列特征:

  1.着作人身权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着作人身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作为人身权,着作人身权是不受着作权法的限制的,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着作人身权。惟一例外的是发表权,发表权与着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二)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着作权有四项人身权,分别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着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各种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因此若一个音像店购买了一张正版电影的DVD光盘没有经过制片人的许可就进行出租构成了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09年卷三18.)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着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着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09年卷三64)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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