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对仲裁活动的协助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主要表现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三方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
(1)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①没有仲裁协议的;
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