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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善意取得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8

  (2)报酬请求权:限于权利人悬赏情形。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第112条第2款)

  4.拾得人擅自处分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1)自己侵占的:失去报酬请求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

  【例题·单选题】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09-3-13)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因此,CD项错误。

  《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2)已经处分的:注意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物权法》第107条)

  (1)不知受让人信息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知道受让人信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多选题】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2009-3-53)

  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

  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通说认为,拾得遗失物与违法所得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在本题中,如果甲提出丙取得该自行车是通过拾得或盗窃方式取得的,无论乙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恶意还是善意,甲都有权主张返还请求权。因此,ABCD项都选。

  5.有关机关的义务和权利(《物权法》第110、111条)

  1)义务

  (1)通知义务

  (2)公告义务

  (3)保管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权利

  费用偿还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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