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1.含义:因为具备与权利人怠于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2.事由:
1)当事人提出请求(《民法通则》140条)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诉讼时效解释》第10条第1款第一项,第2款)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解释》第10条第二项)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诉讼时效解释》第10条第三项)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诉讼时效解释》第10条第四项)
2)当事人提起诉讼(《民法通则》140条)
类似起诉行为的认定:
(1)申请仲裁;(《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一项)
(2)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二项)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三项)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四项)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五项)
(6)申请强制执行;(《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六项)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七项)
(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八项)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诉讼时效解释》第13条第九项)
(10)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解释》第14条)
(11)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解释》第15条)
3)义务人同意(《民法通则》第140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解释》第16条)
3.效力
1)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
2)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
3)中断事由终止,时效重新计算。
4)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解释》第11条) 5)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解释》第17条)
6)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解释》第18条)
7)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诉讼时效解释》第19条)
4.适用范围:不适用于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