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编作品的着作权人
1、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
△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原因。
2、汇编作品着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汇编作品的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2)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着作权。
五、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
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1、我国着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
2、参加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3、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如剧本、音乐等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着作权。
△演员并不属于这个范围,因为演员享有的权利属于表演者权,而非着作权。当然,影视作品中演员的权利同样要受到限制,即演员除了表明表演者身份以外,其他权利应当由制片人享有。
六、职务作品的着作权人
1、概念: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其在单位中的本职工作或者本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以外任务创作完成的作品。由此可见,职务作品有两种:
(1)是履行其在本单位的本职工作所创作的作品,例如某影楼的摄影师在工作期间为顾客拍摄的婚纱照即为职务作品;
(2)完成单位交给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的创作完成的作品,例如甲为某影楼的会计,业余爱好摄影,一天影楼顾客较多,影楼让该会计暂时作为摄影师为顾客的婚纱照一套。
△职务作品可以是作品分类中的任何一种作品形式。
2、认定职务作品时应考虑的条件主要有两个特征:
(1)作者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3、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情形。
(1)法定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情形。《着作权法》第16条
此时作者对该作品仅享有署名权、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A、须是职务作品
B、须主要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
C、须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D、须是图纸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意定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情形。若单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由于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当然有效。
4、由作者享有着作权的情形。除上述由单位享有着作权的职务作品外,其余的职务作品都由作者个人享有着作权。但是受到下列的限制: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外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利用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七、委托作品的着作权人
1、概念:委托作品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2、归属:
(1)委托合同有约定的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确定着作权的归属。
(2)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着作权属于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仍享有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3)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A、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着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B、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着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着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着作权人可以支付适当报酬。 【题例】(07-3-58)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着作权归属
1、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3、作品原件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除美术作品之外,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着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
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着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在例外的情况下,可能没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其财产权应该归国家所有,而其人身权也应由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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