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意义上的着作权主体
1、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
(1)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而且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所以未成年人也可以通过创作成为作者,享有着作权。
(2)创作本来只能是具有直接思维能力的自然人特有的活动,但单位也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其特定机构或自然人行使或表达其自由意志,因而单位也可被拟制为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需具备三个条件之一:
A、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B、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
C、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着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着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作为认定作者的证据。
2、继受着作权人,与原始着作权人之分:
(1)原始着作权人:着作权属于作者的情形。
(2)继受着作权人:指非因自己的创作,而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着作权的人。
A、由于着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同作者身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继受着作权人不可能享有完整的着作权。
B、着作权的各项财产权利可能分别被让与不同的人。
C、继受着作权的原因有继承、赠与、遗赠、受让等。另外无人继承、无人继受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着作权,由国家享有。
D、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得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着作权。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任何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着作权法享有着作权。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已经在中国境外出版过,只是在中国境内再次出版,这不能作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的作品。
(2)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享有着作权的,也能在我国享有着作权。
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着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
(4)对于外国人的着作权保护,注意几种情形:
A、对外国人的着作权保护,采用两种方式确定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
a、作者国籍标准,即只要作者所属国与中国签有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着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其就能在我国得到法律保护。
b、作品国籍标准,即只要作品是首次在我国出版发行的,也能得到我国法律保护,享有着作权。
B、对"首次出版"的理解,包括在几个国家的同时出版,"同时"的理解是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出版。
C、在作品国籍标准下,一定要在国内"出版"才符合要求,如果只是符合"发表"的条件还不行。此点与中国人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受保护不同。
二、演绎作品的着作权人
1、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2、演绎作品着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演绎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着作权。
(2)但演绎作品的着作权人在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也不得禁止其他人对原作品的演绎。
三、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
1、合作作品的概念
(1)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构成要件是:
A、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B、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意图,既可表现为"明示约定,也可表现为"默示推定";
C、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2、合作作品着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具有双重性,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着作权,各位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享有和行使独立的着作权,但是单独行使着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题例】(07.卷三.多.60)、(08.卷三.单.19 )
3、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
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着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4、合作作品的保和期限:以最后一个作者的死亡为准。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