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例如,宣传色情、暴力、分裂国家等作品。
2、由《着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因为这些译文仍然受着作权的保护。
(2)时事新闻。
A、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事实性的陈述)。
B、不包括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评论(如评论员文章)、有关事实新闻的着作(如名为《新闻学》的教科书)。
C、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也应视为新闻消息。
D、时事新闻虽然不受着作权保护,但是报刊、电视台等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仍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1)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2)但作者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四、作品的分类
1、原作品与演绎作品——在创作上彼此关联
凡依据既有作品而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即是演绎作品。主要方式有翻译、改编、汇编及注释。
(1)翻译作品,即由一种语言变成另一种语言,以及同一种语言的古代文体变为现代文体。
(2)改编作品,主要包括两种:
A、由一种文学艺术式样改变为另一种式样,如由小说改编为剧本,由钢琴独奏曲改编为交响乐曲。
B、将一作品进行缩编或扩编。
(3)汇编作品,即按照一定的目的将数件独立作品汇成一件完整性作品。例如,词典、报纸、杂志、文集和影视资料片等。
(4)注释作品,即对一件作品进行注释而形成的作品,例如金圣叹对于《红楼梦》进行注释而产生的《金评红楼梦》即是。
△分类意义:着作权的行使上,演绎必须取得许可,并产生新作品归演绎者享有,但不得侵害原着作权。
2、合作作品和独立作品
依据作品的创作人的人数可以将作品划分为对立作品与合作作品。
3、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及遗着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称为遗着。遗着的发表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行使。
4、与一般的作品在法律保护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限制,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很窄,局限于两种情形:
(1)合法拥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着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合理使用权:
A、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B、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C、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2)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题例】(0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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