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品的概念
1、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其构成要件如下:
(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
大自然的美丽风景,动听声音,就不能被视为作品。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A、所谓独创性,是指独立完成,而不是指进步性,这一点与专利的要求不同。实际上独创性只要该作品不是抄袭的就可以满足了。
B、着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着作权。如许多学生在课堂上对同一物体进行素描所完成的作品。
C、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与"制品"的标准。作品受着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3)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A、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
B、着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形式,而不包含作品的内容,即不保护思想。因此若某种思想的表达方式是无法以有形形式复制的,那么他人是无法侵害该种着作权的,当然也就无须着作权法加以保护了,所以是不能作为着作权法种所规定的作品。
C、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特例:计算机软件,法律则有特别的要求,必须要求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题例】(06.卷三.单.15)
二、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1)文学作品一般是以文字或相当于文字的符号来表达思想、情感的作品。
(2)其中的文字可以是汉语文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其他国家的文字。
(3)计算机程序也是作为文字作品受法律保护。条件:
A、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
B、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2、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注意建造设计图不是建筑作品,而是图形作品。
10、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受着作权保护的摄影作品应该是在取景、构图或图像中的任何部分富有独创性的照片。
(2)不具备独创性的照片只是用照相机完成的机械性过程取得的结果,不受保护。
11、电影作品: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指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例如,房地产商为了展示未来所开发之商品房而建造的模型。 [本文共有 2 页,当前是第 1 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