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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法的调整对象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8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民法内容虽博大精深但是司法考试学好民法并非无路可寻,备考方法则至关重要。司法考试的复习如果分为记忆和理解两部分,民法的复习则偏重理解辅助记忆,民法的复习重点应当放到对知识点的理解上,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以求融会贯通,否则单纯的记忆难以应对灵活多变、颇有难度的民法考点,这是复习民法首要的思想意识即注重理解;所以,在备考民法的时间安排上由于偏重理解第一阶段的复习则显得尤为重要,要在开始复习的时候相对其他分数的科目要多花一些时间在民法上,当到了司法考试的最后阶段的时候则不需要花太多时间,只需要把真题练一下就可以,这时候就要把时间花在记忆的科目上了,这也是复习司法考试的方法,切不可本末倒置,否则将会事倍功半。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解读:

  1.关于主体平等性以及平等主体的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特定情况下)。

  (4)其他组织。

  关键点:是否平等必须置于具体关系中才能确定,即同一主体在不同关系中可能身份不同。

  2.财产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人身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人身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关键点:应准确认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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