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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不当得利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8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一)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通意见》第131条,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是:所受利益和孳息。具体而言:①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毁损后存在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的,应返还原物的代位物。②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如获利为物的使用和占有;再如获利为他人提供的劳务)的,应返还其价额(如相当期限的租金、相当数额的工资)。③所受利益产生的孳息(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亦应返还。

  须注意: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受益人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主要是利用不当得利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即国家予以没收,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规定虽有不当,考试却以此为准)。

  (2002-3-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答案】C

  (2007-3-7)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万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张某单位查账发现此事,原因在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遂要求张某返还。经查,张某借给郭某的1万元到期未还,投入股市的1万元已获利2000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

  B.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万元

  C.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25万元

  D.张某应返还给单位2万元及其孳息

  【答案】D

  (二)受益人善意与恶意对返还范围的影响

  根据民法理论:①受益人为善意的,仅返还现存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义务。②受益人为恶意的,须返还所受利益,对已经不存在的利益亦负返还义务。③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变更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例一】甲系乙公司之长期客户,于农历年节前,收到乙公司所寄5瓶装洋酒礼盒一份,甲以为系年节馈赠,取出2瓶与友人共饮后,收到乙公司来函,指称该礼盒系丙之订货,误送至甲处,要求甲付款或退货。甲拒绝退货或付款,并续饮1瓶,剩下2瓶被小偷窃取。①最初2瓶,甲系善意得利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不负返还义务。②其他3瓶,甲系恶意得利人,所受利益虽不存在,亦应返还所受利益(3瓶酒的市价及利息)。

  (三)第三人无偿取得时的返还义务

  1.善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①善意受益人就无偿让与第三人的部分不负返还义务。②第三人在受益人免除返还责任的限度内对受损人负返还的责任。

  【例二】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不知情,一直将该羊当作己有。后来,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①乙属于善意的得利人。②善意的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无现存利益,乙不承担返还义务。③丙在乙免除责任的范围内对甲负担返还义务。

  2.恶意的受益人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第三人。①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不因此而受影响。②受害人享有选择权,亦可要求第三人负担返还义务。

  【例二】甲的一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乙发觉后,为免肥水流入外人田,乙将该羊赠与百里之外的远房亲戚丙。①乙属于恶意的得利人。②乙将所受利益无偿让与丙,虽无现存利益,乙仍应负担所受利益的义务。③甲享有选择权,可选择乙或丙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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