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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专利权人的权利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9-25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使用权——独占实施权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

  即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以如下方式实施其专利,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以这些方式实施该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

  即只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可以下述方式实施其专利权: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

  (二)收益权

  即通过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包含通常所说的两项权利:许可实施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处分权

  1.转让专利权。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质押。专利权可以出质用以担保债权,详见担保物权部分。

  3.出资。作为知识产权专利权可以用作设立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具体见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抛弃专利权(1)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表示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局可以注销专利。(2)不按规定交纳专利费的,视为放弃专利权。

  (四)标示权。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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