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把握,注意几点:(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故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相区别的核心。(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4)违约责任可以当事人自己约定,且具有补偿性特征。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二)违约型态
违约型态是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类。区分违约型态有助于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负的责任类型。结合《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三)双方违约和第三人行为对违约的影响
1、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其依据合同所应尽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违约应当注意几点:(1)双方违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有一方负有义务,因此不产生双方违约问题。(2)注意双方违约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果是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双方违约一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均无正当理由。(3)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第三人行为。在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根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对于第三人行为的理解,要与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分开。履行辅助人是指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有代理人或者使用人两类。在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当然承担责任。因为履行辅助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帮助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为自己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