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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商业银行的破产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6-6
    【法条】
    第71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破产的要点为:
    1.破产原因单一: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
    2.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表。
    3.破产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税款——破产债权。
    【对比法条】
    《破产法》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例题·多选题】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2006-1-73)
    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答案】ABC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71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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