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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高管借款之禁止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9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高管借款之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高管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重大事项的议决规则】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的设立】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关联交易的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份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特别提示:
    1.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以溢价或平价,但禁止折价发行;而债券则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也可以低于面额折价发行或超面额溢价发行。原理在于,如果允许股票折价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况,而公司债券不存在这一问题。
    2.溢价发行之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形式及应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种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股票交付时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二节 股份转让
    本节命题趋势:本节具有很强的可考性,2006年考查了1分,2007年仍应予以注意。可结合证券法进行复习。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转让股份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特别提示:
    以上各个法条亦为司法考试常考对象:
    1.禁止场外交易原则(本法第139条)。注意,原《证券法》第32条修改为第39条:不再要求证券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掌握记名、无记名股票的不同转让方法(本法第140、141条):(1)记名股票以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并须履行登记手续;(2)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
    3.注意公司债券的转让方法同于股票(本法第1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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