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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抵押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12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抵押作不履行合同的担保,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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