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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辅导:票据权利研究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5-21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试题解析:
    1.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包括:[1997年多选题]
    A.甲 B.乙 C.丙 D.丁
    试题答案:ABCD
    试题解析: 本题测试票据的追索权。
    票据法第45条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拿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据此,本题各选项全部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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