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www.xue.net 更新日期:2013-5-10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④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一)管理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1)2010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7种情形 掌握)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例题 单选题(06年考题) 下列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可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是: A. 参加F1上海站比赛进口后须复出口的赛车 B.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成品油 C.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D. 每批次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进口货样广告品 答案:A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掌握) 1、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报关规范例题 单选题(08年考题) 某企业持一份证面数量为200吨的化肥自动进口许可证(“非一批一证”),以海运散装形式分两批进口化肥200吨,在第一批实际进口数量100吨的情况下,该企业可凭该份自动进口许可证总共最多可进口( )化肥。 A. 210吨 B. 205吨 C. 203吨 D. 206吨 答案:C [本文共有 11 页,当前是第 5 页] <<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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