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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征收管理之自行申报纳税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5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二十二、征收管理之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1)、免税所得。
    (2)、暂免征税所得。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代扣代缴的征管规定(熟悉代扣代缴的范围,包括10项,只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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