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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简答题练习15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3
    15、华华商贸有限公司近日被举报有偷税嫌疑,县税务机关于2012年3月1日对此展开稽查,经查实企业以收入不入账方式少计收入,少缴税款50000元。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有偷税行为,于2012年3月20日下达处罚告知并告知听证权力,税务机关于3月2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作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10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华华商贸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注册税务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偷税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正确?
    (2)企业能否提出行政复议?提出复议前,企业还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正确答案】
    (1)定性准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构成偷税行为。
    给予2倍的罚款正确。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可以提出税务行政复议。该公司可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公司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之后,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后,才能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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