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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简答题练习10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3
    10、甲外商投资企业2012年度“投资收益”账户贷方发生额1000万元,其中:在深圳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分回利润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金融债券转让收益400万元;美国投资子公司分回利润200万元,在美国适用税率20%;将持有的中国境内某公司的股票转让,取得收益200万元。
    假设您是注册税务师,根据甲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分别向企业负责人说明,对于不同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并计算出该企业投资收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所以,从深圳子公司收回的投资收益10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所以该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100万元,不用计算缴纳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金融债券转让收益400万元,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境外的投资收益,应当计算补税,不应计入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中。
    从美国分回的投资收益应补企业所得税=200÷(1-20%)×(25%-20%)=12.50(万元)。
    (5)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转让股票或股权的净收益,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所以该企业取得的股票的转让收益20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所得税。
    (6)该外资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0+200)×25%+12.50=162.50(万元)。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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