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23
6、甲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2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1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报出前有关情况和业务资料如下: 甲企业在2012年1月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如下情况: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代销B产品200件,售价为每件10万元,按售价的5%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由乙公司从售价中直接扣除)。当日,甲公司发出了B产品200件,单位成本为8万元。甲公司据此确认应收账款1900万元、销售费用100万元、销售收入2000万元,同时结转销售成本1600万元。 2011年11月3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B产品已销售100件,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收到乙公司代销B产品的款项。当日,甲公司确认应收账款170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 请作出正确的调整分录。 【正确答案】 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50〔(2000-100)×50%〕 贷:应收账款950 借:发出商品800(1600×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7.5〔(950-8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7.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2.5 答案解析: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而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确认。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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