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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关员辅导: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的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有关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一)反倾销措施
    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的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担保(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或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保障措施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果事后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征收的关税应立即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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