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4-1
第一节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涉及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税务、资源保护、质量监督、外汇管理以及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诸多领域。目前国际上对对外贸易管制通常有两种分类形式:一种是按照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另一种则是按其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则是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本章重点介绍我国对外贸易管制中有关货物和技术的管制制度、措施以及在执行这些贸易管制措施过程中所涉及报关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对外贸易管制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或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对外贸易管制已成为各国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政府职能,也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具体体现。尽管各国所实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在形式和内容上有许多差异,但其实对久贸易管制的目的往往是相同的,主要表现为: (一)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发展中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建立与巩固本国的经济体系,通过对外贸易管制的各项措施,防止外国产品冲击本国市场而影响本国独立的经济结构的建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使有限的外汇能有效地发挥最大的作用;发达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是为了确保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优势地位,避免国际贸易活动对本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要保持本国某些产品或技术的国际垄断地位,保证本国各项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都是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的。各国的贸易管制措施是各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 (二)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出于政治或军事上的考虑,甚至不惜牺牲本国经济利益,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或不同商品实行不同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以达到其政治上的目的或军事上的目标。因此,贸易管制往往成为一国推行其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 (三)行使国家职能作为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经济行为享有排他的永久主权,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的强制性是国家为保护本国环境和自然资源、保障国民人身安全、调控本国经济而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保证。从对贸易管制的目的看,贸易管制政策是一国对外政策的体现,这是贸易管制的一个显着特点。正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各国都要根据其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利益或军事和政治形势需要,随时调整对外贸易管制政策。因此,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的贸易管制政策是各不相同的。贸易管制还会因时间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贸易管制的又一大特点。各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另一特点是以对外进口的管制为重点。虽然贸易管制有效地保护了本国国内市场和本国的经济利益,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世界经济交流,抑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因此,如何充分发挥贸易管制的有利因素,尽量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变被动保护为主动、积极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国家管理对外贸易水平的标志。 二、对外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对外贸易管制是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任何从事对外贸易的活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予以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标是以对外贸易管制法律、法规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的。 (一)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海关执行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来实现的。我国《对外贸易法》将对外贸易划分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而这些贸易,尤其是货物进出口贸易以及以货物为 表现形式的技术进出口贸易,都是最终要通过进出境行为来实现的。作为我国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海关,依据《海关法》所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这种特殊的管理职能决定了海关监管是实现贸易管制目标的有效行政管理手段。对外贸易的国家管制作为一项综合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的,通过各尽其责的能力合作来实现的。我国《海关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国家贸易管制是通过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缺少海关监管这一环节,任何对外贸易管制政策都不可能充分发挥其效力。《海关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该条款不仅赋予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力,还明确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工作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行政管理职责的分工,与对外贸易管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分别由全国人、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局)负责制定、颁发,海关则是贸易管制政策在货物进出口环节的个体执行机关。因此,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或制定有关监管程序时,必须以国家贸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重视这些法律、法规与海关实际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准确贯彻和执行政策作为海关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原则,制定合法、高效的海关监督管理程序,充分利用《海关法》赋予的权力,确保国家各项贸易管制目标的实现。由于国家进出口贸易管制政策是通过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放各类许可证件,最终由海关依据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提单、发票、合同等)对实际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监督管理来实现的,因此,执行贸易管制的海关管理活动也就离不开“单”(即包括报关单在内各类报关单据及其电子数据)、“证”(即各类许可证件及其电子数据)、“货”(即实际进出口货物)这三大要素。“单”、“证”、“货”互为相符,是海关确认货物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进出口受国家贸易管制的货物,只有在确认达到“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单证相符”、“证货相符”的情况下,海关才可放行。 (二)报关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通过对前文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执行贸易管制政策的海关监管是通过对“单”、“证”、“货”这三要素来确认货物进出口的合法性的,而这三要素中的“单”和“证”正是通过报关环节中的申报手续向海关递交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申报意味着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按申报的内容放行进出口货物。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该条款是关于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时关于申报环节法律义务的规定,也是我们前文所阐述的有关“‘单’、‘证’、‘货’互为相符是海关确认合法进出口的必要条件”之法律依据。因此,报关不仅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其代理人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海关确认进出口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 三、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为保障贸易管制各项制度的实施,我国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的对外贸易管理与法律管制的法律体系,并依据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自主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由于贸易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其法律渊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只限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一)法律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国家主席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总和。我国现行的与贸易管制有关的部门规章很多,例如: 1、《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3、《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办法》;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5、《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8、《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暂行办法》。 (四)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由于各国在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本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和管制的各项措施的同时,必然要与其他国家协调立场,确定相互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实现其外交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所确立的目标,因此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便成为各国之间确立国际贸易关系立场的重要法律形式。我国目前所签订生效的各类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就其效力而言可将其视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 目前我国所加入或缔结的涉及贸易管制的国际条件主要有: 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RN 所签订的有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2、《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 3、《濒然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 4、《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公约; 5、《精神药物国际公约》; 6、《伦敦准则》——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国际公约; 7、《鹿特丹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际公约; 8、《巴塞尔公约》——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国际公约; 9、《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10、《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极其重要的管理制度。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自由进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出口目录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一)禁止进口 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口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列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5批,其中: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 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国体废物类,包括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个类别的废物。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例如: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废物以及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禁止进口; 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进口。 (3)其他 ①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以及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②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停止进品旧服装、VIII因子制齐等血液制品、黑从牙膏(“DARKLE”、“DARLIE”)等; ④停止国产手表复进口。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冶金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二)禁止出口 对列入国家公布禁止出口目录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出口的货物、技术、任何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经营出口。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出口的商品。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是指《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国家制定《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如禁止出口木炭。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核技术、测绘技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等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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