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9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一、本章不包括: 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税号09.01或21.01); 税号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粉或淀粉; 税号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税号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药品(第三十章); 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税号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税号23.02。 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税号11.01或11.02。否则,应归入税号11.03或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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