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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报关员辅导:担保资金的交付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3-28
    担保的作出(掌握)
    1 担保的申请-----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 提供担保
    1、担保资金的交付
    A、 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 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
    C、 海关业务部门向相关人收取担保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
    2、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掌握)
    担保人必须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相关单证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2 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掌握)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 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 按《海关法》第60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按《海关法》第61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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