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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讲义辅导:刑罚的体系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0-14

  基本要求: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管制、拘役、没收财产刑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本章主要考核内容是刑罚方法的制度性规定,考试范围主要涉及刑法法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考生需要从正反不同侧面理解法条及其法条背后蕴含的知识,相应地,具体考法就主要表现为判断一些命题的正误。

  2.管制、拘役在制度设计上的区分是常考点之一。"关于管制(拘役),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是通常的命题模式,选项设计常常将管制、拘役的规定相互混淆,所以,考生在复习时最好将两中刑法的规定对照着学习。

  3.我国限制死刑的措施是司法考试中基本上每年必考的内容,具体知识点集中于不适用死刑的特殊对象以及死缓制度,即未成年人犯罪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以及死缓的法律效果。这需要考生理解一些法律属于的含义。常见考法是"下列不适用死刑的有"、"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等等。

  4.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制度也是重要考点,需要掌握政治权利的范围、必须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期限等等。因为最常见的考法就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这就需要考生全面掌握剥夺政治权利的制度规定。

  5.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最近几年考核的重点,需要考生以法条的规定为基本线索,掌握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知识要点】

  刑罚目的:1.特殊预防;2.一般预防。

  主刑(又称本刑、基本刑罚、单独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根据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我国刑法体系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整;宽严相济、目标统一;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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