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我国刑罚的体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根据刑法典第33 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 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 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 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1、要素齐备、结构合理;2、宽严相济、衔接紧凑;3、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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