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1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20 条第1、2 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权利。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即使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也不负任何责任。但是,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不是毫无限制。为了避免公民滥用这种权利,我国刑法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时,又明确地规定了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应受的限制条件。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人所实施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的侵袭和损害行为。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对此种情形的处理,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不同: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三)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四)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3、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 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1.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2.防卫人在主观上对过当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有罪过。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防卫过当的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行为,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的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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