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
司法考试
考试指南 | 考试资讯 | 复习指导 | 专业科目指导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法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站内搜索:

2013司法刑法考点辅导:时效
作者:城市网 来源:城市网学院 更新日期:2013-1-20

    一、时效概述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相关法条】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期限的计算
    【相关法条】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知识要点】
    根据刑法第88条、第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注意: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二)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四)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或结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例如,行为人于1998年1月1日犯抢劫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并于2000年1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对抢劫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经典考题】(2009年试卷二第55题)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解析:本案中,张某1980年犯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的追诉时效分别为15年(普通强奸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和20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1996年末张某又犯交通肇事罪,此时强奸罪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故意杀人罪还没过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期间内再犯新罪,前罪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起算追诉时效,即从犯交通肇事罪之日起重新计算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20年。2007年案发时,交通肇事罪已过追诉时效10年(一般情形的交通肇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交通肇事逃逸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最终只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C选项说法正确,ABD三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司法考试考试通关必备网络课程免费试听>>
司法考试相关文章: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会员专区 - 客户服务 - 疑难解答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0 cn.cityy.cn 城市网 版权所有
中国·城市教育 粤ICP备06023013号